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附件1)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附件2)和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安徽省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皖学位[2017]3号)(附件3)要求,以及《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方案》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学校在2015年学位授权点预评估工作基础上,将开展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组织形式
学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研究生院主持本次合格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评估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事务。要求各学院成立领导小组,各学科成立工作小组,并具体任务落实到人。
二、评估目的
(一)明确学科定位和学科特色;
(二)创建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三)优化和规范人才培养过程;
(四)完善人才培养质量的保障体系;
(五)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
(六)打破学位授权点终身制,逐步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三、评估内容
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诊断式评估,是对本单位学位授权点的全面检查,着眼于发现问题,办出特色,持续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围绕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基本环节和支撑条件,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从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资源配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衡量学位授权点的真实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四、评估范围
本年度按计划进行63个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范围见附件4。
五、评估方式
评估方式可以是国内同行专家评估、国际评估或质量认证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诊断式评估要求,统筹考虑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博士学位授权点和硕士学位授权点,合理确定评估方式。
六、评估工作流程
(一)完成自我评估材料(2018年3月31日前)
各学位授权点组织自我评估材料(附件5),自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为方便评估工作,相关材料可汇编成册。
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材料(纸质材料及其电子档)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校学科建设与评估办公室审查。
(二)组成评估专家组(2018年3月31日前)
各学位授权点确定拟聘的评估专家。评估专家由外单位同行专家5至7人组成,其中至少2名是省外专家,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同行专家中至少3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他同行专家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学术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有一定数量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同时应有部分行业专家。
各学位授权点的拟聘专家名单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专家沟通(2018年4月15日前)
学位授权点向评估专家寄送自我评估材料,并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向专家说明本单位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
(四)专家现场评估(2018年5月31日前)
评估专家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专家组经过充分讨论,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议,并提出诊断式评议意见。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评估结果(2018年6月30日前)
根据专家评议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授权点自评结果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同时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决定撤销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
(六)撰写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和制定持续改进计划(2018年9月30日前)
各学位授权点按照国家规定的撰写提纲和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附件6),分别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附件7)。与此同时,各学位授权点应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评估专家意见,制定各学位授权点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各学位授权点须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报校学科建设与评估办公室,《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最终定稿。
(七)评估材料公示并归档(2018年11月30日前)
校学科建设与评估办公室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附件8)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因学位授权点评估产生的所有材料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归档保存(跨培养单位的学位授权点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定牵头单位),以便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
七、关于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
按照学位【2014】16号文件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不低于20%的比例对学位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抽评的学位授权点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其中,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权的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位授权点随机抽评工作在2019年进行,其具体事宜遵照教育行政部门随后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对评估结果的最终认定和处理
依照《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学位【2014】4号),随机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抽评专家的评议意见认定;未抽评的学位授权点,其最终评估结果按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结果认定;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根据评估结果的好坏,学校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中将进一步强化奖惩机制。对人才培养质量高、学科贡献大、学科和研究生培养特色鲜明,评估结果优秀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加大扶持力度,在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绩效奖励分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或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撤销其学位授予权。
九、注意事项
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联系研究生院学科建设与评估办公室,
联系地址:行政2号楼317
联系电话:62901150 吴老师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8年1月8日
附件:
附件1: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
附件2: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14]16号)
附件3: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硕士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学位[2017]3号)
附件4: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范围
附件5-1: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
附件5-2:合肥工业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附件
附件6: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附件7: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附件8: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