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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等文件要求,对全国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授权点开展的审核性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是我国学位授权审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每6年一轮,获得学位授权满6年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点,均须进行合格评估。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以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为主。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分别做出继续授权、限期整改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

2014年首次开展,时间跨度为2014年-2019年。

2020年4月30日,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关于下达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学位〔2020〕7号)文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我校学位授权点全部通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合格评估,可继续行使学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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